近年来,我国船员队伍迅速发展壮大,当前的船员市场又在向市场化推进的快速转型期,根据报告,2030年中国国际海运运力将翻倍,全球占比将达到15%左右。2020年前,中国海运船队拥有量将超过日本和德国,2030年前中国海运船队拥有量有望赶超传统海运大国希腊。中国散货船舶会继续保持扩张趋势,所占船队份额最大,在中国所有货运船舶中,占比可以达到70%;为了更好地融入全球分工、参与国际竞争,中国也将建立起与全球海运量相匹配的现代化干散货、集装箱和邮轮船队,提高运输保障能力。
就中国大陆而言,中国将在2030年形成以上海具有全球服务能力的航运中心为龙头,天津、广州具有一定区域国际服务能力的航运中心为依托,以青岛、大连、厦门、深圳等航运物流中心为基础的布局合理的航运中心体系。
一、招生对象:
内河一类船长、轮机长等职务
二、报名条件:
1、中专航海类专业毕业
2、持有不低于被评估船员申考证书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过该职务;
3、持有效的内河船舶职务适任证书,最近5年内安全记录良好,且至少具有12个月与其所持证书等级职务相应的内河船舶服务资历。
4、取得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内河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需按照《11规则》的规定完成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这里规定的专业培训是指与申考的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职务以及内河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需按照《11规则》的规定完成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这里规定的专业培训是指与申考的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职务以及船舶种类相对应的专业培训要求。
5、船上资历要求:
船上服务资历是指申考人在内河船舶上的相应服务资历。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的内河船员,应持有效的内河船舶职务适任证书,距申考时较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安全记录良好的与其所持职务适任证书等级职务相应的内河船舶服务资历。
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其在发生事故前的水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水上服务资历。水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但应扣除适任证书被滞留或扣留的时间。
内河一类船长证书,可申请考沿海大副丙类证书,资历要求:
(1)3000GT以上要有24个月内河一类船长证书资历,
(2)500GT及以上-3000GT要有12个月内河一类船长证书资历。
也可申请考沿海二副丙类证书,资历要求:
3000GT以上要有12个月内河一类船长证书资历。
要参加考前岗位培训,完成《11规则》规定的海船船员合格证和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满足按职务晋升要求的见习。
三、课程安排:
四、培训时间
报名人数达到开班条件(满30人开班)随时开班,培训时间为3-4个月。
五、报名材料
内河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评估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2)12个月内体检的《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3)现持有的职务适任证书;
(4)规定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5)2张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6)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7)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表明其适任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8)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或学籍证明。
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特定人员”系指内河船舶船员、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和军事船舶复转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和军事船舶复转人员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简称“适任证书”)所进行的适任考试与发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实施统一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具体负责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注册,持有海船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标准;
(三)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
内河船舶船员应持有有效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对受限的证书要求见附件1);
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应持有有效的海洋渔业船员适任证书;
军事船舶复转人员应持有军队主管机关签发的独立操纵(值更)合格证、全训合格证或舰艇军官技术证书。
(四)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完成《11规则》规定的海船船员合格证和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满足按职务晋升要求的见习。
第五条 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其理论考试科目和实操评估项目与《11规则》中对应职务晋升的一致;申考的航区、等级、职务及其服务资历应当满足本办法附件的规定要求。
军事船舶复转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根据申报专业的不同分别免于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
(一)驾驶专业:《航海学》;
(二)轮机专业(限曾在全柴油机动力装置舰艇上服役的复转人员):《主推进动力装置》。
第六条 下列情况可免于岗位适任培训:
(一)军事船舶复转人员具有全日制航海院校航海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军事院校航海技术、轮机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申请适任证书;
(二)具有军事船舶水兵和轮机兵资历的人员申请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证书。
第七条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时,应当按照公布的申请程序向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供如下信息: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申请表;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照片;
(四)下列有效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1. 内河、海洋渔业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2.军事船舶复转人员:独立操纵(值更)合格证、全训合格证或舰艇军官、士官技术证书。
第八条 特定人员申请海船适任证书,应按《11规则》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军事船舶复转人员申请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合格证,免于培训和考试。
第九条 申请适任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四)有效的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六)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七)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八)适任考试合格证明;
(九)相应的有效船员适任证书;
(十)船上见习记录簿。
上述材料如在船员管理系统中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交。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11规则》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原《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和《海洋渔业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海船员字〔2001〕106号),以及《军事船舶复转人员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海船员字〔2001〕60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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